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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主管機關、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職業訓練單位為查就業促進津貼執行情形,必要時得查對相關資料,領取津貼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2. 領取津貼者違反前項規定時,發給津貼單位得予撤銷廢止,並以書面限期命其繳回已領取之津貼;屆期未繳回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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