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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六條補助金,每人每次得發給新臺幣五百元。但情形特殊者,得實發給,每次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二百五十元。
  2. 前項補助金每人每年度以發給四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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