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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領取第六條補助金者,應於推介就業之次日起七日內,填具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逾期未通知者,當年度不再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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