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 9 條
領取第六條補助金者,應於推介就業之次日起七日內,填具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逾期未通知者,當年度不再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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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9條,領取第六條補助金的人應該在推介就業的次日起七天內,填寫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如果逾期未通知,就當年度就不再發給補助金。 舉例來說,如果某人收到了補助金並且被推介就業,根據這條法條,他必須在次日起七天內通知就業服務機構。如果他逾期未通知,就不能再在當年度收到補助金。這是根據該項法條的適用情況。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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