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25 條
雇主申請聘僱第二類外國人,不得於辦理國內招募前六個月內撤回求才登記。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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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雇主申請聘僱第二類外國人,不得於辦理國內招募前六個月內撤回求才登記。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根據勞委會台八十三勞職業字第二七三四六號函准原告聘僱許可後,違反法規撤回求才登記,即被撤銷聘僱許可。這項法條的目的在於保障國內求職者的權益,避免雇主一再變更招募計畫,造成求職者困擾。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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