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63 條
外國人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有安置必要者,得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安置對象、期間及程序予以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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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63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的工作,如果地方主管機關認為有安置的必要,可以根據中央主管機關所制定的安置對象、期間和程序進行安置。該條的參考資料是法律文本《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可以舉例如下:如果一名外國人從事根據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的工作,地方主管機關認為他有安置的必要,那麼根據中央主管機關所制定的安置對象、期間和程序,便可以進行相應的安置。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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