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64 條
- 1.雇主聘僱第六十條之外國人達三十人以上者;其所聘僱外國人中,應依下列規定配置具有雙語能力者: 一、聘僱人數達三十人以上未滿一百人者,至少配置一人。 二、聘僱人數達一百人以上未滿二百人者,至少配置二人。 三、聘僱人數達二百人以上者,至少配置三人;每增加聘僱一百人者,至少增置一人。
- 2.雇主違反前項規定者,當地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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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64 條,當雇主聘僱外國人達到一定數量時,需要配置具有雙語能力的人員。具體的規定如下: 一、聘僱人數達三十人以上未滿一百人者,至少配置一人具有雙語能力。 二、聘僱人數達一百人以上未滿二百人者,至少配置二人具有雙語能力。 三、聘僱人數達二百人以上者,至少配置三人具有雙語能力;每增加聘僱一百人,則需要增加一位具有雙語能力的人員。 若雇主違反上述規定,當地主管機關得通知其限期改善。 參考資料示例:按法規,雇主在聘僱一定數量的外國人時,需要有一定數量的具有雙語能力的人員。例如,如果公司聘僱外國人達到一百人以上,則需要至少配置二位具有雙語能力的人員。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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