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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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制訂的「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證照費及各項收費標準表」,非營利就業服務機構在接受委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時,得向雇主、本國求職人或外國人收取費用。收費金額則以相關規定金額的百分之八十為上限。這項規定是為了限制非營利就業服務機構在收費方面的行為,以確保其收取費用的合理性及透明度。 舉例來說,假設一個非營利就業服務機構在向外籍勞工提供就業服務時,收取的費用超過了相關規定金額的百分之八十。根據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該機構可能會面臨罰鍰的處罰。因此,這項法條的設定可以有效地規範非營利就業服務機構的收費行為,以保障求職人和外籍勞工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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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