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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
第 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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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
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委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得向雇主、本國求職人或外國人收取費用之項目,適用
第三條至第六條
規定,收費金額以
第三條至第六條
規定金額百分之八十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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