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43 條
- 法規代碼
- N0090029
- 狀態
- 現行
- 種類
-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 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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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格式
-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43條
- 1.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五條第三款之營造工作,其雇主承建民間機構投資興建之重大經建工程(以下簡稱民間重大經建工程),並與民間機構訂有工程契約,且個別營造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契約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得申請聘僱外國人初次招募許可,並以下列工程為限: 一、經專案核准民間投資興建之公用事業工程。 二、經核准獎勵民間投資興建之工程或核定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或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興建之公共工程。 三、私立之學校、社會福利機構、醫療機構或社會住宅興建工程。 四、製造業重大投資案件廠房興建工程。
- 2.雇主承建符合前項各款資格之一之民間重大經建工程,其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二億元,且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經累計同一雇主承建其他民間重大經建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者,亦得申請聘僱外國人初次招募許可。
- 3.前項雇主承建其他民間重大經建工程,該工程已完工、工程契約總金額未達新臺幣一億元或工程期限未達一年六個月者,工程契約總金額不予累計。
- 4.前三項雇主申請許可,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前三項條件。
- 5.第一項各款工程屬民間機構自行統籌規劃營建或安裝設備者,得由該民間機構申請聘僱外國人初次招募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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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第三款條文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法規
- 福利機構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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