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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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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之雇主聘僱外國人,其申請計畫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單、雙座駕駛員機種,雇主指派任一飛航任務,第一年許可全由外籍駕駛員擔任;第二年起雙座駕駛員機種至少一人,應由本國籍駕駛員擔任。 二、單座駕駛員機種,自第二年起該機種飛行總時數二分之一以上,應由本國籍駕駛員擔任飛行操作。但工作性質及技能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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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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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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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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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19 條規定:「前條之雇主聘僱外國人,其申請計畫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單、雙座駕駛員機種,雇主指派任一飛航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