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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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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前條外國人之雇主,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中華民國普通航空業許可證。 二、所聘僱之外國人執行航空器之作業與訓練,限於未曾引進之機型。但曾引進之機型而無該機型之本國籍教師駕駛員或執行已具該機型執業資格之國籍駕駛員複訓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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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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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18 條規定:「聘僱前條外國人之雇主,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中華民國普通航空業許可…」(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