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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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國籍普通航空業之駕駛員工作,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具有正駕駛員資格。 二、持有雇主所需機型之有效檢定證明。 三、持有有效體格檢查合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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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國籍普通航空業之駕駛員工作,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具有正駕駛員資格。 二、持有雇主所需機型之有效檢定證明。 三、持有有效體格檢查合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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