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僱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外國人之雇主,應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民用航空運輸業許可證。
從上述法規來看,根據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外國人從事特定工作需取得相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此外,根據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七條等規定,雇主需要檢具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聘僱許可,並且根據被告八十六年四月一日八十六勞職外字第○九○○二六八號公告,特定情形下不予許可。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公司聘請外國人從事機場地勤工作,則雇主需要根據相關法規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在許可有效期限屆滿前提出展延申請以繼續聘僱外國人。 參考資料:就業服務法,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被告八十六年四月一日八十六勞職外字第○九○○二六八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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