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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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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外國人之雇主,應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民用航空運輸業許可證。

深度解讀

從上述法規來看,根據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外國人從事特定工作需取得相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此外,根據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七條等規定,雇主需要檢具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聘僱許可,並且根據被告八十六年四月一日八十六勞職外字第○九○○二六八號公告,特定情形下不予許可。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公司聘請外國人從事機場地勤工作,則雇主需要根據相關法規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在許可有效期限屆滿前提出展延申請以繼續聘僱外國人。 參考資料:就業服務法,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被告八十六年四月一日八十六勞職外字第○九○○二六八號公告。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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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16 條規定:「聘僱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外國人之雇主,應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民用航空運輸業許可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