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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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從上述法規來看,根據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外國人從事特定工作需取得相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此外,根據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七條等規定,雇主需要檢具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聘僱許可,並且根據被告八十六年四月一日八十六勞職外字第○九○○二六八號公告,特定情形下不予許可。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公司聘請外國人從事機場地勤工作,則雇主需要根據相關法規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在許可有效期限屆滿前提出展延申請以繼續聘僱外國人。 參考資料:就業服務法,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被告八十六年四月一日八十六勞職外字第○九○○二六八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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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