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航空器運渡或試飛工作,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具有雇主所需機型之航 空器運渡或試飛駕駛員資格。 二、持有雇主所需機型之有效檢定證明。 三、持有有效體格檢查合格證明。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