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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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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聘僱前條外國人之雇主,應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事業之證明。
  2. 2.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前條第五款規定之觀光事業導遊人員、領隊人員或旅行業經理人工作,應分別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導遊執業證照、領隊執業證照或旅行業經理人結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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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11 條規定:「聘僱前條外國人之雇主,應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事業之證明。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前條第五款規定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