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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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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受聘僱於下列交通事業,其工作內容應為: 一、陸運事業: (一)鐵公路或大眾捷運工程規劃、設計、施工監造、諮詢及營運、維修之工作。 (二)由國外進口或外商於國內承製之鐵路、公路捷運等陸上客、貨運輸機具之安裝、維修、技術指導、測試、營運之工作。 (三)國外採購之機具查驗、驗證及有助提升陸運技術研究發展之工作。 二、航運事業: (一)港埠、船塢、碼頭之規劃、設計、監造、施工評鑑之工作。 (二)商港設施及打撈業經營管理、機具之建造與維修、安裝、技術指導、測試、營運、裝卸作業之指揮、調度與機具操作及協助提升港埠作業技術研究發展之工作。 (三)船舶、貨櫃、車架之建造維修及協助提昇技術研究發展之工作。 (四)從事海運事業業務人員之訓練、經營管理及其他有助提升海運事業業務發展之工作。 (五)民航場站、助航設施之規劃建設之工作。 (六)有助提升航運技術研究發展之航空器維修採購民航設施查驗及技術指導之工作。 (七)航空事業之人才訓練、經營管理、航空器運渡、試飛、駕駛員、駕駛員訓練、營運飛航及其他有助提升航空事業業務發展之工作。 三、郵政事業: (一)郵政機械設備系統之規劃、設計審查及施工監造之工作。 (二)有助提升郵政技術研究發展之國外採購郵用物品器材之查驗及生產技術指導之工作。 (三)郵政機械設備之研究、設計、技術支援、維修及郵政人才訓練之工作。 四、電信事業: (一)電信工程技術之規劃、設計及施工監造之工作。 (二)有助提升電信技術研究發展之國外採購電信器材查驗、生產、技術指導之工作。 (三)電信設備之研究、設計、技術支援、技術指導及維修之工作。 (四)電信人才訓練之工作。 (五)電信加值網路之設計、技術支援之工作。 (六)廣播電視之電波技術及其設備之規劃、設計、監造、指導之工作。 五、觀光事業: (一)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之經營管理、導遊、領隊及有助提升觀光技術研究發展之工作。 (二)觀光旅館業、旅館業經營及餐飲烹調技術為國內所缺乏者之工作。 (三)風景區或遊樂區之規劃開發、經營管理之工作。 六、氣象事業: (一)國際間氣象、地震、海象資料之蒐集、研判、處理、供應及交換之工作。 (二)氣象、地震、海象、技術研究及指導之工作。 (三)國外採購之氣象、地震、海象儀器設備校驗、維護技術指導等有助提升氣象、地震、海象、技術研究發展之工作。 (四)氣象、地震、海象技術人才之培育與訓練及氣象、地震、海象、火山、海嘯等事實鑑定之工作。 七、從事第一款至第六款事業之相關規劃、管理工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外國人在台灣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的資格及審查標準,根據上述法規第十條的規定,包括了陸運、航運、郵政、電信、觀光、氣象等不同領域的具體工作內容。以具體範例來說,比如一個外國工程師在台灣參與鐵路工程的設計、監造以及施工,或者參與港口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等相關工作,都符合就業服務法的相關規定。因此,該法條有關外國人資格及工作內容的規定是具體清楚的。

  • 鑑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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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10 條規定:「外國人受聘僱於下列交通事業,其工作內容應為: 一、陸運事業: (一)鐵公路或大眾捷運工程規劃、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