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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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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受聘僱從事航空器駕駛員訓練工作,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具有航空器訓練教師資格。 二、持有雇主所需機型之有效檢定證明。 三、持有有效體格檢查合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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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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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13 條規定:「外國人受聘僱從事航空器駕駛員訓練工作,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具有航空器訓練教師資格。 二、持有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