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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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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外國人受聘僱從事航空器營運飛航工作,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具有民航運輸駕駛員資格。 二、持有雇主所需機型之有效檢定證明。 三、持有民用航空醫務中心航空人員體格檢查合格證明。
  2. 2.雇主聘僱國內外缺乏所需航空器機型之駕駛員時,得聘僱未取得該機型有效檢定證明之外國飛航駕駛員,經施予訓練,於取得該機型之有效檢定證明後,始得從事本條之工作。但本國合格飛航駕駛員應予優先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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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14 條規定:「外國人受聘僱從事航空器營運飛航工作,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具有民航運輸駕駛員資格。 二、持有雇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