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25-1 條規定:「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專利師工作,應具備中華民國專利師資格。聘僱前項專利師之雇主應為經營辦理專利業務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2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