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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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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前條外國人之雇主,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中華民國律師。 二、外國法事務律師。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我所了解的資料來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了雇主聘僱外國人的條件,其中包括聘僱前條外國人的資格及審查標準。根據這個法條,雇主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才能聘僱外國人,例如是中華民國律師或外國法務律師。 舉例來說,根據我找到的資料,如果一家公司希望聘僱一名外國律師來處理跨國法律事務,雇主必須符合上述的條件,也就是必須是中華民國律師或外國法事務律師才有資格進行此項行為。這是根據該法條所規定的審查標準。希望這個例子能夠幫助您理解法律的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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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25 條規定:「聘僱前條外國人之雇主,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中華民國律師。 二、外國法事務律師。」(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