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律師工作,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中華民國律師。 二、外國法事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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