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國民就業績優評選及獎勵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評選委員會議主席因故不能出席時,主席得指定委員一人主持會議;主席未指定時,由出席委員中互推之。評選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除專家學者之委員外,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
- 評選委員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須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111 人 正在學習
NT$3,560
NT$13,800
省 $10,2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推動國民就業績優評選及獎勵辦法 第10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