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國民就業績優評選及獎勵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評選委員會應先就參加評選者之文件進行初審,決定入選名單。審查時認有必要者,得實地訪查。
- 評選委員會應就初審入選者,依第三條公告之評選項目及配分標準進行評選,決定得獎名單。評選時認有必要者,得要求入選者出席備詢。

111 人 正在學習
NT$3,560
NT$13,800
省 $10,2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推動國民就業績優評選及獎勵辦法 第1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