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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國民就業績優評選及獎勵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評選委員會應先就參加評選者之文件進行初審,決定入選名單。審查時認有必要者,得實地訪查。
  2. 評選委員會應就初審入選者,依第三條公告之評選項目及配分標準進行評選,決定得獎名單。評選時認有必要者,得要求入選者出席備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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