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國民就業績優評選及獎勵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評選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參加評選者。 二、曾參與推動參選之獎勵事項者。 三、有具體事實,足認其評選有偏頗之虞者。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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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選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參加評選者。 二、曾參與推動參選之獎勵事項者。 三、有具體事實,足認其評選有偏頗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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