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國民就業績優評選及獎勵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評選為推動國民就業績優者,由主管機關公開表揚之。主管機關並得依下列方式予以獎勵: 一、頒發獎牌(狀)或匾額。 二、頒發獎金或等額之獎品。 三、其他足以表彰榮譽或功績之方式。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經評選為推動國民就業績優者,由主管機關公開表揚之。主管機關並得依下列方式予以獎勵: 一、頒發獎牌(狀)或匾額。 二、頒發獎金或等額之獎品。 三、其他足以表彰榮譽或功績之方式。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