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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國民就業績優評選及獎勵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評選為推動國民就業績優者,有第六條或第七條之情事,應撤銷獎勵,且不得參加其後三次相同獎勵事項之評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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