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推動國民就業績優評選及獎勵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符合前條公告之獎勵對象資格者,得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或受託機關(構)申請參加評選: 一、申請書。 二、符合辦理之當年度獎勵事項之績優證明文件。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推動國民就業績優評選及獎勵辦法 第4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