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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國民就業績優評選及獎勵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評選委員會置主席一人,由主管機關指派一人擔任。另置委員八人至十二人,由主管機關派聘下列人員擔任之: 一、主管機關代表二人至三人。 二、就業服務機關(構)、職業訓練機構代表三人至四人。 三、與推動國民就業績優事項有關之專家學者三人至五人。
  2. 前項委員為無給職。評選期間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出席費及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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