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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及獎助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庇護工場應先為庇護就業者訂定個別職業能力強化計畫,其內容如下: 一、庇護就業者工作技能及相關技巧之強化。 二、庇護就業者社會適應之輔導。 前項計畫最長以二年為限。期滿後應辦理職業輔導評量,供庇護性就業者生涯轉銜服務或修訂前項計畫之依據。 前項評量得委託相關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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