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及獎助辦法 第 11 條

庇護工場應先為庇護就業者訂定個別職業能力強化計畫,其內容如下: 一、庇護就業者工作技能及相關技巧之強化。 二、庇護就業者社會適應之輔導。 前項計畫最長以二年為限。期滿後應辦理職業輔導評量,供庇護性就業者生涯轉銜服務或修訂前項計畫之依據。 前項評量得委託相關機構辦理。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及獎助辦法第11條,根據所引用的法規資料,該條主要是針對庇護工場為庇護就業者訂定個別職業能力強化計畫的內容進行規範。其中包括庇護就業者工作技能及相關技巧的強化,以及庇護就業者社會適應的輔導。此外,計畫期限最長為二年,期滿後需要進行職業輔導評量,以供庇護性就業者生涯轉銜服務或修訂計畫之依據。評量可以委託相關機構進行。 舉例來說,根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2條所規定的內容,庇護工場在訂定個別職業能力強化計畫時,需要依據勞工保險局、中央信託局所統計的每月參加公、勞保人數為準。這些規定都是為了落實照顧殘障者生活權益並兼顧當前經濟環境而訂立的。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