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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及獎助辦法
第 1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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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庇護工場應於每年三月檢具上年度下列文件,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
備查: 一、業務報告。 二、年度決算。 三、人事概況。 四、每月庇護就業者人數動態年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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