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及獎助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對於依本辦法籌設及設立之庇護工場得獎 (補) 助以下項目: 一、設施設備:依庇護工場功能獎 (補) 助辦公室、休閒育樂、消防設施、無障礙環境、營運機具等設 施設備。 二、房屋租金及修繕費用。 三、人事費。 四、行政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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