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及獎助辦法 第 14 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對於依本辦法籌設及設立之庇護工場得獎 (補) 助以下項目: 一、設施設備:依庇護工場功能獎 (補) 助辦公室、休閒育樂、消防設施、無障礙環境、營運機具等設 施設備。 二、房屋租金及修繕費用。 三、人事費。 四、行政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以上法條來看,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及獎助辦法第 14 條明確規定了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對於庇護工場的獎 (補) 助項目,包括設施設備、房屋租金及修繕費用、人事費以及行政費。 參考資料中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了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的主管機關,而第三十一條則規定了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團體及公、民營事業機構對於進用身心障礙者的義務,以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未達法定比例時應向相關機關繳納差額補助費的規定。 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及獎助辦法第 14 條所列舉的獎 (補) 助項目,包括設施設備、房屋租金及修繕費用、人事費以及行政費,都是為了鼓勵及支持庇護工場的運作而設立的。例如,設施設備的獎 (補) 助可以幫助庇護工場建立適合身心障礙者的工作環境,而人事費和行政費的獎 (補) 助則可以協助庇護工場運作及管理。 基於以上釋義,我們可以理解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及獎助辦法第 14 條的目的,並藉由參考資料中的法條規定來證明這些獎 (補) 助項目的重要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