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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及獎助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前條規定申請獎 (補) 助者,應分別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營運計畫書。 三、籌設許可影本。 四、設立許可影本。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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