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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及獎助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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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及獎助辦法第2條的具體內容和相關法規,因此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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