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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及獎助辦法 第 5 條

申請設立庇護工場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庇護工場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申請籌設許可: 一、申請書。 二、營運計畫書。 三、經費來源說明。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前項第一款申請書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經費來源,係指維持庇護工場營運六個月以上之財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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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及獎助辦法第 5 條,申請籌設庇護工場需提交申請書、營運計畫書、經費來源說明以及其他主管機關指定的文件。其中,申請書的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義,而經費來源指的是能夠維持庇護工場營運六個月以上的財源。 根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字第二七五號解釋文指出,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的設立目的是為了維護身心障礙者的合法權益及生活,保障他們公平參與社會生活的機會,並結合政府及民間資源,推行各項扶助及福利措施。這項解釋文件強調了庇護工場的設立是為了維護身心障礙者的權益,因此申請籌設許可時所提交的營運計畫書和經費來源說明,應該符合這個立法目的。 以內政部八十七年十二月七日台八十七內社字第八七三七二二五號函釋示為例,其中提到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闡明了主管機關的定義及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所規範的範圍,這與申請庇護工場所需提供的文件有關,因為要符合法律規定,申請者需要了解主管機關所定義的範圍以及法律所規範的內容。 總之,根據相關法規和解釋文,申請庇護工場設立時所需提交的文件應該符合法律規定的立法目的,並且需要經過主管機關的審核和批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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