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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及獎助辦法 第 6 條

前條營運計畫書之項目如下: 一、申請單位。 二、市場調查及評估。 三、計畫目標。 四、服務規章及工作規則。 五、庇護就業者之障別、人數及資格。 六、工作內容及作業流程。 七、經營管理方式。 八、工場位置及配置。 九、庇護就業者就業之規劃及輔導。 十、獎勵金或報酬發放制度。 十一、行銷計畫。 十二、預期營運績效。 十三、工場設備及相關設施。 十四、經費收支概算表。 十五、人員配置情形。 十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前項營運計畫於籌設許可後變更者,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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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及獎助辦法第 6 條,該條規定了前項營運計畫書之項目,包括申請單位、市場調查及評估、計畫目標、服務規章及工作規則、庇護就業者之障別、人數及資格等等。此外,規定任何在籌設許可後變更營運計畫的機構皆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舉例來說,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3項的相關裁判書或判決書,可以作為營運計畫書中庇護就業者之障別、人數及資格的規劃依據,以確保符合法律規定。 另外,根據台灣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及獎助辦法的最新修正條文,可以得知營運計畫書中的獎勵金或報酬發放制度應符合相關法規規定,並且需要報主管機關備查,以保障遵循相關法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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