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及獎助辦法 第 8 條
為鼓勵民間設立庇護工場,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依下列方式提供資源: 一、部分經費之補助。 二、有償或無償租借服務場所。 三、有償或無償提供設備。 四、技術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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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及獎助辦法第8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以提供資源給民間設立庇護工場,包括部分經費補助、有償或無償租借服務場所、有償或無償提供設備,以及技術輔導。 舉例來說,某直轄市的政府可以部分補助民間設立庇護工場所需要的經費,也可以提供無償租借適合的服務場所給民間庇護工場使用,或者提供必要的設備以支持其運作。此外,政府也可以提供技術輔導,幫助民間庇護工場提升技術能力。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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