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及獎助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提供資源設立庇護工場時,應公告其所能提供之方式及其他配合措施,公開接受申請。申請單位應依第五條、第七條規定檢具相關文件申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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