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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被害人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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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核發、撤銷或廢止被害人之工作許可時,應副知內政部。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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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工作許可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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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人口販運被害人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主管機關核發、撤銷或廢止被害人之工作許可時,應副知內政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人口販運被害人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