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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被害人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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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
撤銷
或
廢止
其
工作許可
: 一、合法有效居留許可經內政部廢止。 二、繳交不實或失效之申請文件。 三、依法已在臺灣地區合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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