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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被害人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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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撤銷廢止工作許可: 一、合法有效居留許可經內政部廢止。 二、繳交不實或失效之申請文件。 三、依法已在臺灣地區合法工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人口販運被害人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第7條,被害人有多種情形下應撤銷或廢止其工作許可。首先,當被害人的臨時停留許可或合法有效停(居)留許可被撤銷或廢止時,應該撤銷或廢止其工作許可。其次,如果被害人繳交不實或失效的申請文件也將導致工作許可的撤銷或廢止。再者,如果被害人已經依法在臺灣地區合法工作,同樣需要撤銷或廢止其工作許可。最後,經重新鑑別非屬人口販運被害人的情況下,也應當考慮撤銷或廢止其工作許可。 舉例來說,根據中華民國移民署的相關資料,如果一位外籍勞工的停留許可因為違法行為被撤銷,那麼根據該法條的規定,這位勞工的工作許可也應當被撤銷。這是符合人口販運被害人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第7條第一款的要求。

相關函釋 1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工作許可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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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被害人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人口販運被害人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被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撤銷或廢止其工作許可: 一、合法有效居留許可經內政部廢止。 二、繳交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人口販運被害人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