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販運被害人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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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人口販運被害人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第7條,被害人有多種情形下應撤銷或廢止其工作許可。首先,當被害人的臨時停留許可或合法有效停(居)留許可被撤銷或廢止時,應該撤銷或廢止其工作許可。其次,如果被害人繳交不實或失效的申請文件也將導致工作許可的撤銷或廢止。再者,如果被害人已經依法在臺灣地區合法工作,同樣需要撤銷或廢止其工作許可。最後,經重新鑑別非屬人口販運被害人的情況下,也應當考慮撤銷或廢止其工作許可。 舉例來說,根據中華民國移民署的相關資料,如果一位外籍勞工的停留許可因為違法行為被撤銷,那麼根據該法條的規定,這位勞工的工作許可也應當被撤銷。這是符合人口販運被害人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第7條第一款的要求。
相關函釋 1 則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工作許可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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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