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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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未就業青年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諮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並符合下列情形者,得向就業當地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核發租屋補助金: 一、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 二、因就業而需租屋,並有居住事實。 三、就業地點與租屋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內。 四、連續三十日受僱於同一雇主。
- 2.前項第四款受僱之認定,自未就業青年到職投保就業保險生效之日起算。
深度解讀
從參考資料中,我們可以找到《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7條、《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第1 款、第38條的相關規定和解釋。根據這些法條和款項,我們可以看到對於失業給付的申請條件、給付金額計算方式、投保手續和賠償標準等方面有詳細的規定。例如,《就業保險法》規定了被保險人符合工作能力、求職登記和失業期間的給付標準等,並且根據失業期間的薪資計算給付金額。同時,對於投保單位未依法辦理加保手續的情況,也有十倍罰鍰和賠償失業給付的具體規定。這些法條都是根據最新的法律規定進行解釋,並且舉了相關的範例加以說明。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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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