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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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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之未就業青年於受僱且租屋之日起九十日內,得向就業當地轄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租屋補助金,並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租屋補助金申請書。 二、補助金領取收據。 三、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房租繳納證明文件。 五、房屋租賃契約影本。 六、租賃房屋之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 七、本人之身分證影本。 八、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委託書。 九、居住處所及租賃事實查詢同意書。 十、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必要文件。
  2. 2.前項之未就業青年,得於受僱且租屋每滿三個月之日起九十日內,向就業當地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補助金。

深度解讀

從前述法條來看,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第 16 條明確規定了未就業青年在受僱且租屋的情況下申請租屋補助金的相關文件,包括申請書、補助金領取收據、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等。其中也提及了必要文件的檢附,如房屋租賃契約影本、身分證影本等。例如,如應檢附的文件之一房租繳納證明文件,可以參考房東出示的收據或銀行轉帳記錄等作為文件依據。 參考資料可透過政府公告文件、相關法規解釋或指導文件等,以最新的相關法令法規為主進行釋義。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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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第 16 條規定:「前條之未就業青年於受僱且租屋之日起九十日內,得向就業當地轄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租屋補助金,並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