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教師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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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申請聘僱外國專業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應不予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之全部或一部: 一、提供不實資料。 二、依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訂定相關之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規定,健康檢查不合格。 三、不符申請規定,經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四、有第六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 五、其他不符本標準之規定。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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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主管機關名詞
- 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法規
- 第六條條文
- 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教師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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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