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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教師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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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申請聘僱外國專業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應不予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之全部或一部: 一、提供不實資料。 二、依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訂定相關之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規定,健康檢查不合格。 三、不符申請規定,經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四、有第六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 五、其他不符本標準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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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教師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12 條規定:「雇主申請聘僱外國專業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應不予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之全部或一部: 一、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教師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