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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教師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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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從事第三條所定工作之外國專業人才,於申請日前三年內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 一、未經許可從事工作。 二、為申請許可以外之雇主工作。 三、非依雇主指派即自行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四、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 五、拒絕接受健康檢查或提供不實檢體。 六、違反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九條所發布之命令,情節重大。 七、依規定應提供資料,拒絕提供或提供不實。 八、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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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教師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6 條規定:「雇主聘僱從事第三條所定工作之外國專業人才,於申請日前三年內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 一、未經許可從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教師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