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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教師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四條第四款第三目所定之專業工作,為外國專業人才受聘僱從事下列教學工作: 一、數位內容產業之技術創作或實際技術教學工作: (一)數位遊戲產業:家用遊戲軟體、電腦遊戲軟體或手機遊戲軟體。 (二)電腦動畫動漫產業。 (三)體感科技產業:虛擬實境(Virtual Reality,VR)軟硬體研發技術、擴增實境(Augmented Reality,AR)軟硬體研發技術、混合實境(Mixed Reality,MR)軟硬體研發技術、互動操控應用軟硬體研發技術或光學感測應用軟硬體研發技術。 (四)其他對培育國內人才有實質貢獻,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教育部指定之數位內容產業。 二、專任外國語文教學工作。 三、其他具專門知識或技術,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教育部指定之教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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