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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教師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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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四條第四款第三目所定之專業工作,為外國專業人才受聘僱從事下列教學工作: 一、數位內容產業之技術創作或實際技術教學工作: (一)數位遊戲產業:家用遊戲軟體、電腦遊戲軟體或手機遊戲軟體。 (二)電腦動畫動漫產業。 (三)體感科技產業:虛擬實境(Virtual Reality,VR)軟硬體研發技術、擴增實境(Augmented Reality,AR)軟硬體研發技術、混合實境(Mixed Reality,MR)軟硬體研發技術、互動操控應用軟硬體研發技術或光學感測應用軟硬體研發技術。 (四)其他對培育國內人才有實質貢獻,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教育部指定之數位內容產業。 二、專任外國語文教學工作。 三、其他具專門知識或技術,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教育部指定之教學工作。

深度解讀

根據《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教師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3 條》的規定,外國專業人才受聘僱從事教學工作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首先,涉及數位內容產業的技術創作或實際技術教學工作,包括數位遊戲產業、電腦動畫動漫產業、體感科技產業等領域。此類工作需要對培育國內人才有實質貢獻,并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教育部指定。 其次,也包括專任外國語文教學工作。 最後,其他具有專門知識或技術,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教育部指定之教學工作。 以上即是本法第四條第四款第三目所定之專業工作的具體要求。 參考資料:《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教師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官方文件。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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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教師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教師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3 條規定:「本法第四條第四款第三目所定之專業工作,為外國專業人才受聘僱從事下列教學工作: 一、數位內容產業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教師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