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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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應蒐集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勞動狀況,辦理供需服務評估、職場健康、職業災害等相關調查或研究,並進行性別分析,其調查及研究結果應定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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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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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081115 制定)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應蒐集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勞動狀況,辦理供需服務評估、職場健康、職業災害等相關調查或研究,並進行性別分析,其調查及研究結果應定期公布。
立法理由為確實掌握我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勞動狀況,以利相關政策措施參考規劃,並顧及不同性別之需求,爰定明中央主管機關應蒐集是類人員勞動狀況,辦理相關調查或研究,並進行性別分析。
- 主管機關名詞
(1081115 制定)
為確實掌握我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勞動狀況,以利相關政策措施參考規劃,並顧及不同性別之需求,爰定明中央主管機關應蒐集是類人員勞動狀況,辦理相關調查或研究,並進行性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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