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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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至少每三年訂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計畫。
- 2.前項就業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職務再設計。 二、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職場友善。 三、提升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職業安全措施與輔具使用。 四、辦理提升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專業知能之職業訓練。 五、獎勵雇主僱用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 六、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延緩退休及退休後再就業。 七、推動銀髮人才服務。 八、宣導雇主責任、受僱者就業及退休權益。 九、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部分時間工作模式。 十、其他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之相關事項。
- 3.地方主管機關應依前二項就業計畫,結合轄區產業特性,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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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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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1081115 制定)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至少每三年訂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計畫。 地方主管機關應依前項就業計畫,結合轄區產業特性,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
立法理由考量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與產業需求、長期照顧推動、終身教育及原住民人力發展等政策息息相關,爰於第一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訂定就業計畫,並於第二項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應依就業計畫結合轄區產業特性推動之。
(1130715 修正)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至少每三年訂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計畫。 前項就業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職務再設計。 二、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職場友善。 三、提升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職業安全措施與輔具使用。 四、辦理提升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專業知能之職業訓練。 五、獎勵雇主僱用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 六、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延緩退休及退休後再就業。 七、推動銀髮人才服務。 八、宣導雇主責任、受僱者就業及退休權益。 九、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部分時間工作模式。 十、其他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之相關事項。 地方主管機關應依前二項就業計畫,結合轄區產業特性,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
立法理由修正通過。,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業名詞
考量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與產業需求、長期照顧推動、終身教育及原住民人力發展等政策息息相關,爰於第一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訂定就業計畫,並於第二項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應依就業計畫結合轄區產業特性推動之。
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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