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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至少每三年訂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計畫。
  2. 前項就業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職務再設計。 二、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職場友善。 三、提升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職業安全措施與輔具使用。 四、辦理提升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專業知能之職業訓練。 五、獎勵雇主僱用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 六、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延緩退休及退休後再就業。 七、推動銀髮人才服務。 八、宣導雇主責任、受僱者就業及退休權益。 九、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部分時間工作模式。 十、其他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之相關事項。
  3. 地方主管機關應依前二項就業計畫,結合轄區產業特性,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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