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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得遴聘受僱者、雇主、學者專家及政府機關之代表,研議、諮詢有關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權益事項;其中受僱者、雇主及學者專家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2. 前項代表中之單一性別、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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