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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十條所定創貸款,其利息補貼之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百萬元;所營事業為商業登記法第五條規定得免辦理登記之小規模商業,並辦有稅籍登記者,利息補貼之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十萬元。
  2. 貸款人貸款期間前二年之利息,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貼。
  3. 貸款人符合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者,貸款期間前三年之利息,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貼;第四年起負擔年息超過百分之一點五時,利息差額由中央主管機關補貼,但年息為百分之一點五以下時,由貸款人負擔實際全額利息。
  4. 前項利息補貼期間最長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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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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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kenlu375840
4 months ago
專業證照
一項、中高齡或高齡「創業代貸最高200百萬」,「中小企業50萬」 二項、一項之代貸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貼 三項、29歲以下或29歲共同創業者, 前「三年之利息」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 三項後段:第四年起負擔0.15%其它由中央負擔 年息低於0.15者,由貸款人全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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