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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諮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發給求職交通補助金: 一、推介地點與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 二、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家庭暴力被害人。
  2. 除前項規定外,其他補助資格條件、發金額及相關事項,準用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三條、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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