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組織條例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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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設統計室,置統計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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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760716 制定)
本署設統計室,置統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統計事項。 統計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明定統計室之編制及其掌理事項。
(0860321 修正)
本署設統計室,置統計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一、現行條文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合併修正為本條。 二、刪除中央衛生實驗院,以符實際。 三、衛生署已成立中央健康保險局及中醫藥委員會,爰增列於本條。 四、為提升全國衛生醫療人員素質,專設統籌訓練、進修機構,爰增列得設「衛生人員訓練所」。惟該所須俟其組織法律完成立法程序後,方得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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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60716 制定)
明定統計室之編制及其掌理事項。
(0860321 修正)
一、現行條文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合併修正為本條。 二、刪除中央衛生實驗院,以符實際。 三、衛生署已成立中央健康保險局及中醫藥委員會,爰增列於本條。 四、為提升全國衛生醫療人員素質,專設統籌訓練、進修機構,爰增列得設「衛生人員訓練所」。惟該所須俟其組織法律完成立法程序後,方得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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