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組織條例 第 17-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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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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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860321 增訂)
本署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設立政風室,置主任一人,並明定其官職等,政風室之辦理事項及工作人員派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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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60321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設立政風室,置主任一人,並明定其官職等,政風室之辦理事項及工作人員派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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